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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5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5号),发挥行政复议在“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劳动保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諼要制度和法定渠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 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制度基础。劳动保障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和加强劳动保障机关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继续开展好行政复议规范年活动,为做好转型期劳动保障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及时纠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杜绝有案不受、有法不依,以及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各市、县劳动保障机关要明确和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充实相应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不能官官相护,姑息迁就。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三是进一步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等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积极推动工作方式创新,研究建立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法行政建议书和行政执法问题通报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复议案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复议机关下达的依法行政建议书,被复议机关要采取内部机构联动的方法,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推进作用。
  三、注重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在“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要注重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方式,尤其要运用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这一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逢案必调、全程调解”机制,无论是办理行政复议,还是接受行政复议,甚至参与行政诉讼,都要在法律框架之内,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和参与调解活动,在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尚未形成的行政纠纷,要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说服劝导工作,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各类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以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在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之前,要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陈述道理,分析利害,为当事人自行调解创造条件。对上级复议机构或法院提出的调解要求和意见,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参与,努力创造条件促成调解,实现和解。同时,定期总结行政复议中反映出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深入基层,研究对策,宣传政策,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和连锁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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