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切实保护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具体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事宜。
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拆迁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受理。
三、工作部门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裁决申请被受理后,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最终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
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
14条规定,应当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