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应向检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7);
(二)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第四季度某个月原油销售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原油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复印件1份。
(六)储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新建、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储油设施新建、迁建或扩建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在办理迁建或扩建变更手续时已上报备案的可免交);
(七)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相对人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检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检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相对人发出3个月的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一)第三十五条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无故不按期提交检查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申请者有私刻公章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省经贸委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商务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