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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关于乡道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应借鉴海安县、东台市等地经验做法,本着“因地制宜、节约成本、务求实效”的原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基本要求
  市、县、乡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管理和运输管理”一并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围,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和交通安全的意识,依法强化公路规划控制及路产路权保护,组织实施公路综合环境整治。总体要做到“十无”:无公路打谷晒场,无违法搭建,无违法占用公路,无违规搭接道口,无违规挖掘道路,无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无未经批准的穿跨公路设施,无在公路规划红线范围新增村镇建设规划点和新增违法建筑,无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涵构造物和营运班车。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筹措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除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外,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公共财政正常支出范围,同时加强 “五小”车辆养路费的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全额返还,剔除成本后,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正常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每年不得少于10万元财政预算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同时要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等政策手段,不断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要不断提高公共财政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业的投入,确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不低于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求的40%。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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