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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发挥先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做到农村公路管养“制度体系、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规范、资金保障、考核体系”六到位。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确保我市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100%,农村公路好路率达70%以上,符合通车条件的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100%。并确保今后全市农村公路好路率每年递增达8%左右,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农村公路好路率达85%以上,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持我市农村公路的“畅、洁、绿、美、安”。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运行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改革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各类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养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管理的职责,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公安、水利、农林、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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