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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

  1、阁楼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除外。
  3、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3.0)米。若层高H>3.6(3.0)米,按H/3.6(3.0)×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4、建筑物底层及独立设置的地上车库高度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2≤H<2.5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5、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审批的项目,阁楼、车库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方式按规划审批要求执行。
  三、加大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力度
  (一)房屋竣工后,由有规划测绘资质的部门测绘竣工平面图/地形图,并在此基础上实测建筑面积,以此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确定竣工面积的依据。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0.5%。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对建设项目超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审批面积(含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由规划部门责令补缴超面积部分的全部规费并处以超面积部分工程总造价3%-15%的罚款。补缴规费部分返还给相关部门。
  (四)对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处理。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的销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到市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一律由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相互函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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