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的整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核查、登记和评估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核查和登记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和专门业务科(处)室分别分管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二)制订方案,精心组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要有科学的、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安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同时要注意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重在实际,力求实效。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
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重新核查、申报登记、评估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汇报、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省局将对各市每个工作阶段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