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安全评估,抓好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和上报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认真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登记的重大危险源逐一开展安全评估,进行风险分析,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有毒有害等危险、危害因素等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和国家重大危险源等级标准,写出安全评估报告,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工作。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
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并按照“挂牌督办、指定部门、专人负责”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在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与此同时,要重点督促和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落实各项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管的政策和法规,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省、市、县(市、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
四、重大危险源核查、登记与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核查和申报登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核查和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今后,每年3月底前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有关重大危险源材料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