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安监〔2006〕2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下称《指导意见》),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的精神,大力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2004年以来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核查、登记和评估,摸清我省重大危险源底数,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抓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分类、登记
在前阶段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重大危险源的辨别标准,对本辖区原来已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要实事求是地逐一核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对达不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要一律核销;对有遗漏的,要及时补缺,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共九大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