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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各部门、各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也时有发生。这些非法证券活动欺骗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经济损失的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大都较脆弱,处理不当和不及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波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宁波银监局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周密部署,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分工要求,由宁波证监局负责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构成犯罪的,要根据“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证监、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查处;确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提交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取缔非法证券活动。现场查处非法证券活动遭受暴力抗法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助,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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