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深入实施《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决定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涉及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城乡格局和资源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综合性,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协调、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市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乡格局,将全市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区域发展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法,编制完成《宁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我市作为国家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比较早地开展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前期研究。根据全国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结合我市的前期工作基础,下一步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