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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物价、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服务、消费纠纷的求助和涉及违反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的处置。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环境污染求助事项的处置,放射性污染源的投诉、举报,及时控制、减轻或处理污水、烟尘、废气、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等事项。
  城管、市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市容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养护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劳动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司法行政(大调解)部门:主要负责一般性纠纷、突发性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
  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道路、桥梁、涵洞损毁、航道堵塞及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方面求助的处置;答复或处置有关交通运输(航运)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众乘车、乘船时遗失钱物事(案)件。
  文化、广电、邮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等方面求助事项的处置。
  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的举报或投诉事项的处置;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供水部门:主要负责供水管道漏水或下水道破裂和堵塞的抢修、供水管道等设施损毁的修复,以及其他有关供水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二)分流处理工作措施。参与社会求助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管理规章、考核奖惩等制度,对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保证社会求助事项得到妥善处置;水电气、卫生急救等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能的社会求助服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其余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日应当落实专门值守电话和人员,受理122台转交的社会救助事项,在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应当明确应急备勤力量和联络方式,保证24小时联通;122台应与已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畅通对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类社会求助事项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三)分流处理工作要求。122台对接报的求助事项,凡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均应现时答复处理;凡不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置。求助事项相对紧急,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指令公安民警先期处警,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处置。对于122台交办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就地就近、分级分类的原则及时处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反馈122台,由122台酌情重新分流。对122台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登记、及时办理,办结后应视情回复当事人,并向122台反馈。法律法规或承办部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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