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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范围和运行模式。
  (一)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二)分流处理工作的范围。开展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后,110报警台按现有运作模式,受理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22社会求助服务台受理交通事故报警的同时,受理家庭、邻里、宅基地、消费、劳资等纠纷;水电气、开门开锁、噪音污染等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求助事项;涉及城管、工商、环保、卫生、民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求助事项;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建议等。122受理社会求助后,可直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或开展救助。
  (三)分流处理工作的运行模式。在110、119、122“三台合一”的基础上依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扬州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简称122台),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求助。122社会求助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分两路分别接入公安指挥中心,分两个区域设置,各自接报受理、下达指令,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上传递和交换。形成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台在受理交通事故报警的同时受理社会求助的工作格局,确保群众紧急报警能够快速高效处置、社会求助能够及时响应。
  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122台接到社会求助事项后,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已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及时转交到相关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对未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通过“三方通话”方式转交到相关部门。
  三、规范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明确部门分流处理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管辖权限和范围,在处理群众社会求助中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点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等求助事项的处置;接到救助危重病人、伤员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救治急、危、险、重病人或伤员。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配合解决遇灾遇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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