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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6〕4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许可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定点企业,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危包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

  (九)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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