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6〕4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法,强化整治,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较多,用量大,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清远、梅州、韶关、东莞等地已发生多起氰化物被盗事件和剧毒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具体部门专人督办,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被盗制造恶心案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剧毒化学品储存方式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管理是否落实“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仓库防盗报警等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完好;剧毒化学品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器材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跟踪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泄漏、中毒、被盗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剧毒化学品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源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