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粤安办〔2006〕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
按照国家的要求,至今年3月底止,全省153家没有按期提出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已全部关闭完毕。截止6月30日,经整改审核,全省共计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为1787家,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为459家(名单附后)。省安全监管局已在7月11日《南方日报》公布459家企业名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办32号明电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三条、
九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做好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对本辖区内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关闭的决定。对关闭取缔的,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