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查的重点地区
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云浮等市。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当地政府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有关文件等;重点查阅县(市、区)、镇级政府开展打击非法“私炮”的具体措施和有关情况记录。
(二)深入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镇,村进行重点督查,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
(三)深入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仓库和零售单位进行细致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督促当地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四、时间安排及组织形式
(一)时间安排
1月16日至1月20日。
(二)组织形式
本次督查共组成3个督查组,分别对6个市进行专项督查,要求每个市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镇。以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4-6家零售单位。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任组长单位,成员有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等组成,负责对肇庆、云浮市进行督查。
第二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有省质监局、专家等组成,负责对河源、梅州市进行督查。
第三组:由省工商局任组长单位,成员有省供销社、专家等组成,负责对湛江、茂名市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部署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二)督查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合理安排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督查组所到地区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均要派出相关负责人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三)本次督查未涉及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照本次督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7年1月26日前书面报送(传真)省安委办。
(四)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具体落实情况请于2007年1月26日前一并报送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