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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统一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按规定权限受理投标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作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提供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中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应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六章 招投标和交易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和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和交易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应及时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电子屏、公告栏和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建立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服务机构,并经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适当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于平台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市监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力度,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招投标和交易时的要求,有变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上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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