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市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八条 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项报市政府)、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审查、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国有(集体)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和服务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确定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转让方应当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应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未列入但超过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三)政府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审核年度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支付采购项目资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