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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统一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矿业权价款评估等招标拍卖挂牌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审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本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依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文件规定,编制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本,拟订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以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名义,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确定拍卖机构;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本;接受投标(竞买)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发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示;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财政、工商、建设、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出让人应当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国土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四章 产权交易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市属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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