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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统一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市本级、贵池区、市开发区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八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办理投标报名,提供评标专家,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参与招标文件的把关,提供招标、投标、评标场地,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检察、监察、工商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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