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统一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和交易活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和交易市场体制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服务机构和集中招投标交易场所。
第三条 招投标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一)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和交易事项、与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相关的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监管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场内进行,招标投标和交易主体统一进中心交易,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统一由中心发布,评标专家统一在中心抽取。
(二)实行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的管理和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招投标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和交易主体实施招投标和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
(三)严格规范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程序。招投标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招投标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招投标和交易规则,严格招投标和交易的操作程序,保证进中心的招投标和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四)实行招投标和交易集中监督制度。在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依法接受检察、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