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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人员编制移交
  职能移交后,农机监理机关原则上将相应的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5月1日以前正式在岗在册的农机监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1、处级干部(含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48岁以下(年龄计算均以2004年5月1日为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的,调任到公安交警部门。2、科级干部45岁以下(含中级技术职务)、一般干部40岁以下、职工35岁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004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合格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职工移交后其身份不变。被调任和移交人员编制进行相应划转。
  2004年5月1日以前,属县市区农机局管理的在岗在册的农机安全员,按照属地原则统一下放到所辖乡镇政府管理,编制性质、财政拨款额度维持不变;协助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等安全管理工作。
  农机监理机关现有的离退休人员,仍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要切实保障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队伍稳定。
  (三)经费划转和资产移交
  被移交人员经费由各地财政按相应标准从农机部门划转到公安交警部门, 2008年1月开始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当解决部分装备经费。职能移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移交职能涉及的专用设施、设备也进行相应移交。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职能移交后,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编制。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级别维持不变,人员编制由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调查研究后确定。所需人员从原有农机监理人员中调剂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职能移交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相应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郭开朗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戴军勇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农机局等单位为成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以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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