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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顺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1、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管理部门在依法将部分工作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时,原则上将相应农机监理编制和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2、积极稳妥、确保稳定。既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能和人员的移交工作,又要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移交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实施监督;农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拖拉机的发牌发证、驾驶人考试考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检审工作。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一)职能移交
  1、农机管理部门将目前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及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登记发证的农用三、四轮运输车及其驾驶人档案,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给同级公安交警部门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将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管理部门。移交前由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发证的各类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给同级农机监理机关管理。
  3、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受理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各类拖拉机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结案;伤者未治愈出院、肇事逃逸后肇事者一时无法查明等暂不具备结案条件的交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农机监理机关给予配合。农机监理机关已经处理结案的农机事故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从2007年9月30日起,农机监理机关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等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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