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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税额核定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明确提出:“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这为我区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办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
  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具体规定
  (一)我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市)房地产的指导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1.各地(市)房地产指导价格:
  由于我区各地(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房屋市场交易规模差距明显,对房屋交易中房地产指导价格标准的制定,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应按各地(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确定相应的标准。同时对存续时间不同的房地产,根据建成年代不同确定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1)对各地(市)所在地(包括地市所在地的县)房地产的指导价格,分别确定为:拉萨市1300元/㎡~2000元/㎡、日喀则1000元/㎡、山南1000元/㎡、林芝1000元/㎡、昌都900元/㎡、那曲600元/㎡、阿里600元/㎡。
  (2)由于拉萨地域较宽,各个城区房屋价格差别较大,故将拉萨市区的房地产指导价格确定为13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拉萨市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拉萨市人民政府确定。
  (3)各地区所属县及县以下乡镇房屋交易中指导价格标准的制定,由各地区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地区行署确定。
  2.房屋折旧修正系数,依据房屋距交易时点建成年代长短,分别确定为: 房屋建成年代在15年以上(不包括15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统一设定为0.7;房屋建成年代在10年至15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统一为0.8;房屋建成年代在1年至9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分别为:0.98、0.96、0.94、0.92、0.90、0.88、0.86、0.84、0.82,即在此区间房屋建成年代每增加一年,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相应减少0.02;建成年代在6个月以下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为1。(注:建成年代在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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