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6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建设厅)
为配合国家实施的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制止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利用虚假合同等形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避国家税款的现象,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区实行房屋交易最低价格征税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交易供需两旺,特别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房地产业将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社会购买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二次、三次置业消费观念的影响,我区房屋市场交易呈现出日趋活跃的态势,已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区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57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总额达到了11.29亿元。房屋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市场交易的放量增长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并未对推动我区房屋交易税收收入的增长产生明显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占房屋交易特别是二级市场主体地位的个人,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合同等方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侵蚀税基。与此同时,大量的现金交易也使得税务执法人员无法准确查实并确定计税依据,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尽快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对于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房地产交易行为,使房地产交易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增强房地产交易和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法的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