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市、县(区)人才市场、职介中心要加快市场贯通步伐,定期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公益性专场人才招聘会,减免招收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招聘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七、加强领导,依法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16、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
17、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好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基层工作的计划组织、选拔实施和考核培养等工作。要在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积极为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创造条件。
18、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信息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度底前登记失业信息的数据统计工作。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加快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全面贯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调查、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逐步建立市、县和高校统一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每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转入市、县(区)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持人才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到所在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生活补助,参加职业培训。
19、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选”行为。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还要加强对毕业生招聘活动的审批管理,对采取欺诈、炒作方法欺骗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中介活动,要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坚决查处。
20、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经费支持力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组织“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宣讲团”开展就业辅导活动等。公安部门要放宽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对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放宽落户时间、迁移地点等限制,提供户籍迁移的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办理相关注册登记等手续,并给予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