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10、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公用事业、旅游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税务部门为其落实税费免减等各项政策。
11、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相关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要给予政策规定的财政贴息。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淮安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凭证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优惠。
12、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管理、人事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考录或应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13、2006年首先在市区建立4个省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淮安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3-6个月的见习培训,并将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先列入见习计划,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财政部门和见习单位对毕业生提供一定的见习补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各县(区)也要参照此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基地,提供见习补贴和所需服务。
六、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4、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今后,对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