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选调生的管理和培养
5、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选调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将优先从选调生中择优选用。
6、支持、配合实施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为到我市乡镇基层开展支农、支医、支教、参与青年中心建设、从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以及从事工业、经济、法律、外贸等方面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采取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后继续扎根基层,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1年工作期间,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通知》(团苏委联〔2005〕24号)要求,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等保险;户口和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在毕业院校或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免收服务费,工作期满后凭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或接收证明迁移户口和档案;工作期间可以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青年中心主任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期满后且考核合格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公务员。今后,我市招录乡镇公务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部分职位可以面向志愿服务者招考。
7、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卫生工作,探索建立市区中小学、医院新聘教师、医生到农村工作的制度。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在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8、根据基层的实际需要,制订优惠政策,研究实行定向培养制度。学生毕业后到我市乡镇基层就业满5年以上的,由县(区)财政为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培养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要严格执行定向培养协议,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
9、毕业后到我市县(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县(区)工业企业就业的急缺专业普通高校本科生,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