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合署、撤销、合并、更名和挂牌;
3、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相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挂牌;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三)下列机构编制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1、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或调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及调整;
2、市级机关工作部门下属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的确定和调整;
3、事业单位定编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4、县(区)党委、政府相当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直属事业局的设立、合署、撤销、合并、更名和挂牌。
(四)下列机构编制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1、市级机关和直属事业机构内设机构的合署、撤销、合并、更名和挂牌;
2、市直相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挂牌;
3、上级零星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
4、县(区)设立冠“淮安”名称的事业单位;
5、接受委托代管部、省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健全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1、凡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格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渠道等事宜均应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2、机构编制审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如需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否则,市委、市政府不予讨论。
3、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后,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
(二)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规定办事,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等行为,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