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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安办明电〔200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可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补充完善,于6月1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结合前一阶段全省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督查,对事故隐患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件:1.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2.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附件1: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
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机械制造、商贸、纺织、烟草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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