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存在多个重特大危险源时,要针对每个重特大危险源,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现场应急预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活动和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应急预案要健全、要成体系,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都要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完善健全的预案体系,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确保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各省管大企业在2007年11月底前,要将本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总结和二级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2007年1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总结和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与培训,让企业各方面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群众了解预案内容,懂得应急程序,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应急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演习。通过演练(习)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法规标准修订情况,及时修改预案。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