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其考核等次,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严重失职渎职情况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主要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经调查属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严重失职渎职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其考核分数。
(一)发生Ⅲ、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况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或省、市有关部门查处,经调查属实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失职渎职情形。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重点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