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的有关要求,参照《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二)专项整治、信息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情况;(三)农产品种养、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各环节情况;(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六)指标完成情况;(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业务部分两个方面。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配合协调等内容;业务部分根据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定。
第七条 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三)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四)随机抽查。实地随机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餐馆,集体食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