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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2、评估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当即退回),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评估师和业务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以及有关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评估机构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3、省厅负责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处室自受理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意备案的,下发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份集中受理。备案工作结束后10日内,备案机关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机构名单。2007年度备案工作在2007年7月受理。

  四、完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因此,必须严格把关。

  1、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地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附件、评估报告电子版各1套。

  3、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严格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1、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上市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生产规模为中型以上并以招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予以确认;除此以外的新设立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已设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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