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因筑路、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人工开挖的边坡巡查、监测、防治工作,并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止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加强中小学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增强其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五)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在6月30日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负责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六)根据天气预报做好临灾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和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结合以往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发布。
(七)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各地一旦有灾情、险情发生,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和救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注意总结防灾避灾经验
汛期过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防灾避灾工作进行总结,对灾害发生的原因、灾害危害程度、成灾预报和防灾避灾经验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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