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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建设,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区,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化。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灭火救援体系
  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乡(镇)专 (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到 2010年,所有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在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个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之中,大力营造农村消防安全氛围。各乡(镇)、村要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村庄入口、房屋外墙以及人员集中场所刷写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设立消防警示牌。要制定和公布《村民防火公约》,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防火知识。要在夏秋收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要加大对乡(镇)干部、专(兼)职消防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培训力度,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六、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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