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将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整体规划建设内容,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要将公安消防部门吸纳为当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群防群治。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同步推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消防建设纳入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建设活动。乡(镇)和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消防储水和取水设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牵头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村委会消防职责,强化自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推进乡(镇)、村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组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设置市政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河流、水库、蓄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乡(镇)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