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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规范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禽类饲养和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的建设要合理布局,达到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建立禽粪、生产污水、病死禽及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对粪便、生产污水、病死禽、固体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和环保标准要求。
  (六)着力发展生态、绿色养殖,推行养殖--种植--加工一体化养种加生态循环模式,加强禽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环境友好型家禽业生产模式。
  (七)实行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为核心的准养制度,规范养禽业,规避养殖风险。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养殖场、孵化场、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合格者准予生产经营,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取缔。
  (八)大力推行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饲料、兽药、饮水等生产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
  (九)推行良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饲养和经营雏禽、种蛋的单位和个人,要从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等证照齐全、饲养管理规范、质量有保证的厂家购买雏禽和种蛋,并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十)加强对家禽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禽产品贩运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十一)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家禽及其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对市场建设、市场准入、市场流通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监管,实现交易和流通的有序发展。
  三、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政府投入,保证规范生产。将中卫家禽业纳入自治区特色产业扶持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对种禽企业、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禽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保障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任务,保障机构设置合理、人员和经费到位,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四)积极鼓励和支持创新养殖管理模式,逐步推行股份制养殖企业,支持养禽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养禽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养禽业发展,提高家禽生产组织化程度。推行养殖业科学论证、科学审批制度。加强农科教、科工贸结合,鼓励和支持各级畜牧兽医科研教育单位、大型养殖企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社会化技术服务组织开展联合与协作,形成促进家禽业良性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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