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规范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50号 2007年4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卫市城区曾是我区家禽业的核心区,2005年末家禽饲养量达940万只,占全区饲养量的 1/3以上,养禽业综合产值达11亿元,成为我区乃至西北地区最大的禽蛋基地。但由于饲养方式落后,饲养密度过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较差,防疫条件落后等问题,引发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杀鸡500多万只,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给中卫城区养禽业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为了汲取中卫家禽业发展教训,规范全区家禽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疫的方针,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发展有序、规范生产、监管有力”的基本原则,优化良种结构,改善品质,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切实转变家禽业增长方式,提高家禽业效益和竞争实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家禽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要求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发展养殖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家禽业发展规划,强化对家禽业发展的监管和指导,合理布局,改造已有养殖园区,规范新园区,进一步优化养殖环境和结构。
(三)推行准养、限养和禁养制度,依法设立准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准养区为政府规划的、符合家禽养殖条件的区域;限养区为农民居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周围;禁养区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乡结合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鼓励和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畜牧业养殖方式。重点加强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逐步限制家庭小规模分散饲养。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的要求,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建设要达到饲养、环保和防疫要求,积极推行健康养殖,逐步实现“人禽分离”、“场村分离”;散养户要实行舍饲,具备基本的隔离和防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