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东部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和就业优势,坚持以就业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按需招生,订单式培养,促进我区农村学生特别是农村往届初、高中未升学的毕业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实现转移就业,满足东部地区和城市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促进我区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逐步建立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机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自治区教育厅与东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协议框架内,积极采取措施,为东西部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做好服务工作,为合作学校搭建平台,建立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在东部开展合作办学的实验、实训基地。
(三)我区中职学校要积极与东部合作学校在双方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制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协商确定招生学校、专业、人数、收费标准、交通费用、安排就业指导等责任和义务,制定中长期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保障措施
(一)招生收费制度。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联合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收费标准按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双方学校协商意见办理。积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机制。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生采取减免或全免措施,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缴或分期缴纳。
(二)教学与学籍管理。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与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东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学和学籍管理方面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满足多种形式的学习需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可根据专业特点实行一年制、二年制或三年制。
(三)毕业生就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东部合作办学对口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学校招生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由东部对口学校实施就业指导,并负责推荐就业。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招生组织实施工作
(一)根据教育部的总体要求,我区与东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我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级中职学校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等工作。每次招生工作结束后,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将招生人数上报教育部。到2009年,我区与东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模力争达到1.5万人。
(二)自治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成员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职责,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对有关中职学校的指导、督促,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在东西部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倾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