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东西部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7]15号 2007年4月6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东西部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东西部中等
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利用东部地区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和就业优势,拓宽我区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推动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4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中等职业教育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一)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职业教育对人才的需求,特别是东部企业对中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与东部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我区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转移,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积极支持我区中职学校依据东部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按照订单培养模式与东部职业学校进行联合招生。鼓励我区中职学校到东部与当地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办学 (一对一或一对多)、联合招生、分段培养。采取“2.5+0.5”、“2+1”、“1.5+1.5”、“1+2”或“高中毕业生(高考未被录取)短期培训”等办学形式,新生在我区中职学校完成部分文化和专业基础课学习后,再到东部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学习和实习,毕业生由东部合作中职学校推荐就业。
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做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