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3.健全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省、市、县农村能源机构的职能。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承担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职能的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人员,将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公共财政支出,拓宽融资渠道。
  1.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能源建设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期间,省每年筹措农村能源建设资金30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发展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畜禽养殖场能源环境示范工程和太阳能综合利用示范技术等,并对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给予适当配套扶持。
  2.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要抓住国家加大投入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推进全省农村能源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建设补偿机制,在林业建设、水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利用资源受益区域的部分反哺资金,投入农村能源建设,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对农村能源骨干企业、示范基地实行项目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调动农民自筹建设资金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能源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三)规范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提升管理、建设和服务水平。
  1.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建设行为。对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坚持建设项目职业准入制度,施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确保施工安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2.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标准体系。制定生物质气化、固化设备设施设计、制造、施工和验收标准,以及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把好设计关、原料关、施工关和验收关等各个关键环节,确保项目质量。
  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省每年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县设立服务网点,重点支持购置必备的服务设备、设施。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专业服务队伍,深入探索和推进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模式,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村能源行业管理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