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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4.太阳能小康居住工程。积极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房、太阳能热水器,在有条件的地区示范应用太阳能路灯等设备,到“十一五”末期,实现年开发太阳能资源243万吨标准煤。
  5.生物质能转化工程。推行企业化运作模式,继续加快生物质气化、固化成型的研究、示范与推广。以经济比较发达的村镇为重点,扶持建设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十一五”期间实现20万农户炊事用能清洁化、优质化、现代化。
  6.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能源环境工程。以养殖业比较发达地区为重点,以产业化运营为手段,扶持建设能环工程,通过厌氧发酵技术,将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鼓励配套建设沼气发电、有机肥加工、生态旅游等项目。
  三、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工作领导和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职责。
  1.加大工作领导和协调力度。建立省级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全省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农委负责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消防局、省物价局、省农电局、省动监局、省爱卫委、省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农村能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引导、支持、保护和调控农村能源建设加快发展。
  2.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农村能源建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合力推进。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扶持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的起草及监督实施,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全省农村能源开发与节约技术的试点、示范、推广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对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给予扶持。经委负责扶持生物质气化、固化等技术开发以及农村能源骨干企业发展,对重点企业安排贴息贷款、技改资金和节能产品认定。财政部门负责采取贴补结合方式,对农村能源建设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并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在农业综合开发现行体制基础上,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能源重点技术科研攻关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中,积极发展节能省地住宅,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林业部门负责将改炕改灶、农村沼气、太阳能房等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作为保护森林植被、改善林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措施,与薪炭林建设结合,配套推进。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发小水电等农村水能资源和“以电代燃料”试点县建设,对“四位一体”小区等规模化农村能源工程的水利设施给予扶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上给予支持。交通部门负责对已纳入全省“十一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涉及“四位一体”小区等规模化农村能源工程的交通设施给予优先安排,逐步安排规划外路线。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各地将农村能源技术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校课程,列入农村职业教育课程。民政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实用技术推广纳入对农村特困群体和灾民的救助措施之中,并对农村能源社团组织给予支持。环保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乡村清洁工程、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省建设项目之中,予以扶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消防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能源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物价部门负责农村能源设备、生物质燃气等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指导。农电部门负责对“四位一体”小区等规模化农村能源工程及生物质气化站等公益项目的建设给予扶持,并落实优惠电价政策。动监部门负责将太阳能畜禽舍、沼气综合利用、集约化养殖场(畜牧小区)沼气工程纳入畜牧业发展规划。爱卫委负责将农村沼气等技术推广与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加以推进。妇联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与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等工作结合,调动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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