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和康复指导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为社区配发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提高康复指导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和项目,加强对聋儿、脑瘫、智障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工作,扩大康复服务受益面,逐步建立起适应残疾人需求的社区康复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形成公办康复机构与民办康复机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重度智力、精神、脑瘫残疾人庇护安养机构。安养机构要建成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庇护性场所,为残疾人提供系统的终身服务。政府在财力和政策上支持安养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庇护安养机构。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安养机构一定的支持。
--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要建立便于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满足残疾人休闲、娱乐、健身、训练、竞赛等不同层次的需要。各级各类公共文体设施要向残疾人优惠开放。各地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辟出专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依托市体校,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训练培养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经常性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六)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文明风尚,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宣扬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典型,加大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加大宣传的深度、力度和广度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人道主义思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阵地作用,宣传残疾人事业,扩大残疾人工作影响。办好报刊专栏和电视手语节目,在网络媒体开辟残疾人事业宣传阵地。树立自强和助残先进典型,定期评选“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助残先进个人”,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制定和完善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将《
残疾人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内容,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
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检查、视察,推动残疾人事业法治化进程。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高度重视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