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市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对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的生产设备逐一进行甄别。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标准见附件2。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79号)和《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确定后另行发布。

  三、切实做好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为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我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政府负责,并成立河北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各市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各高耗能企业用电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于10月31日前将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生产设备)的用电量,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