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市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对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的生产设备逐一进行甄别。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差别电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标准见附件2。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79号)和《
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确定后另行发布。
三、切实做好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为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我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政府负责,并成立河北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各市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各高耗能企业用电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于10月31日前将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生产设备)的用电量,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