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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条件,督促业主做好经营台帐记录;做好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宣传动物防疫和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执行动物检疫和定点屠宰各项制度;做好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宣传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执行动物检疫各项制度。
  (五)行政村(社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掌握所在村(社区)主要动物饲养、免疫和疫情情况,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动物防疫措施;协助基层兽医做好免疫工作;做好镇、街道布置的其他工作。
  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要定期到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对每次督导情况进行记录,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改正的,或对监管中发现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接受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指导,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的。
  (四)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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