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贸易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测监管。
(三)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二)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二)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其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
(二)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职责:
负责做好城区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禁养工作,查处乱丢弃动物尸体及其相关废弃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制度及职责
第十七条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规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做好动物免疫、畜禽标识等各项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