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辖区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三、部门职责
第七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
(五)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负责养殖环节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七)落实辖区内较大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二)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
(三)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四)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三)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二)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