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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场所监管人为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法人或业主为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二、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
  (二)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
  (五)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七)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和补助政策。
  (八)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按县(市)、区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经费,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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